對上級有關部門明確用途的項目資金整合進入相關項目平臺后,需要調整的,各縣應當按照有關項目管理的規(guī)定和以下程序辦理:
、傩枰獙椖繉嵤┮(guī);蚓唧w實施內容進行局部調整的,由縣相關主管部門會同扶貧部門向當地人民政府提出申請,經批準后項目資金可在相關項目平臺區(qū)內繼續(xù)統(tǒng)籌使用,調整和使用情況報上級有關主管部門備案。
、谛枰獙㈨椖空{整到整合平臺以外地點實施的,由縣相關主管部門會同扶貧部門按照項目資金性質不變和繼續(xù)用于扶貧的原則,向上級有關主管部門提出申請,經同意后可調整實施地點。
、垌椖拷K止實施、無法實施或超過 2 年未實施的,由相關財政部門收回項目資金。